长沙4.29特大倒塌事故最 新处罚:挂靠的汤某和湘大检测各罚3万!3年不得再申请。

2023-09-19  来自: 建筑机电抗震支架网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这是近几年自建房倒塌中严重的一次事故,官方发布: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

8月1日,湖南住建厅发布了对检测单位和注册人的处罚,内容如下:

西安百利特抗震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汤俊

身份证号码:430321XXXXXXXX745X

你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本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湖南湘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聘用协议,证明你与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虚 假劳动合同;

证据二: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证明你收取了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费;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承认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到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并收取挂靠费。

2023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4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湖南湘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R3A8382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安置小区A13栋07-0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双富

你单位涉嫌在2021年8月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使用虚 假职称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本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8月23日向我厅提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表》,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2021年10月13日,我厅公告2021年第9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湘建许可〔2021〕418号),你单位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你单位在本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中,提交的二级结构注册工程师汤*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表,证明你单位将二级结构注册工程师汤*列入与申请资质相关的主要检测人员名单;

证据二:关于2021年第9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湘建许可〔2021〕418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及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聘用合同,证明汤*承认与你单位签订了虚 假劳动合同,并改由你单位缴纳社保用于申报资质;

证据四:微信转账截图,证明汤*微信收取你单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挂靠费。

2023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使用虚 假职称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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